1.请问现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标准? 答:现行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标准是200元/人/月。
2.请问200元/人/月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何时开始执行? 答:根据《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规定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200元/人/月的奖励标准。
3.请问哪些对象属于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范围? 答: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区户籍城镇居民属于奖励对象: (1)终身只生育了1个子女的夫妻; (2)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的夫妻; (3)独生子女(无论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后,再生育1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 (4)符合以上(1)(2)(3)条件之一,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 (5)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是否收养子女不影响本项执行); (6)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再婚后只与1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7)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8)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亲生父母,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并符合奖励条件的。 (9)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原来的奖励政策已经或应当享受退休金加发5%(含按工资100%发给)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纳入奖励范围。 4.之前在领150元每月的奖励对象能获得补发吗? 答: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200元/人/月的奖励标准,对2019年1月1日前已在领取150元/人/月的奖励对象,对此期间按已领取的月份补发奖励标准的差额(每月50元)。
5. 新纳入奖励范围的之前已经享受退休金加发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需要退回或抵扣之前领取的待遇吗? 答: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领取的加发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金不需退回,不抵扣。
6.现已在领取150元/人/月的奖励对象还需要再次申报吗? 答:不需要再次申办奖励,其每月获得的奖励金将自动提高到200元/月。
7.哪些对象需要申办奖励? 答:(1)《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实施后到龄的人员。 (2)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原来的奖励政策已经或应当享受退休金加发5%(含按工资100%发给)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 (3)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符合《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奖励条件,未在我区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人员。
8.申办奖励需要哪些证件资料? 答: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到户籍地村(居)委会填写《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一份。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的结婚证、一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代发金融机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
9.不持有(遗失或没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能申报奖励吗? 答:可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属于申办奖励需要提供的证件。
10.到哪里可以申办奖励? 答: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户籍地村(居)委会申办。
11.区、镇(街道)卫计局咨询电话 顺德区卫计局:22833375 大良卫计局:29938083 容桂卫计局:26618025 伦教卫计局:27888226 勒流卫计局:25533239 陈村卫计局:23830042 北滘卫计局:29892021 乐从卫计局:28331096 龙江卫计局:23382546 杏坛卫计局:27388942 均安卫计局:255182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