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重点内容问答

来源:家幼科  时间:2019-01-1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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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现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标准?
答:现行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标准是200元/人/月。

2.请问200元/人/月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何时开始执行?
答:根据《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规定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200元/人/月的奖励标准。

3.请问哪些对象属于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范围?
答: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区户籍城镇居民属于奖励对象:
(1)终身只生育了1个子女的夫妻;
(2)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的夫妻;
(3)独生子女(无论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后,再生育1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
(4)符合以上(1)(2)(3)条件之一,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
(5)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是否收养子女不影响本项执行);
(6)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再婚后只与1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7)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8)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亲生父母,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并符合奖励条件的。
(9)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原来的奖励政策已经或应当享受退休金加发5%(含按工资100%发给)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纳入奖励范围。
 
4.之前在领150元每月的奖励对象能获得补发吗?
答: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200元/人/月的奖励标准,对2019年1月1日前已在领取150元/人/月的奖励对象,对此期间按已领取的月份补发奖励标准的差额(每月50元)。

 
5. 新纳入奖励范围的之前已经享受退休金加发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需要退回或抵扣之前领取的待遇吗?
答: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领取的加发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金不需退回,不抵扣。

6.现已在领取150元/人/月的奖励对象还需要再次申报吗?
答:不需要再次申办奖励,其每月获得的奖励金将自动提高到200元/月。

7.哪些对象需要申办奖励?
答:(1)《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实施后到龄的人员。
(2)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原来的奖励政策已经或应当享受退休金加发5%(含按工资100%发给)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
(3)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符合《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奖励条件,未在我区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人员。

8.申办奖励需要哪些证件资料?
答: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到户籍地村(居)委会填写《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一份。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的结婚证、一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代发金融机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

9.不持有(遗失或没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能申报奖励吗?
答:可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属于申办奖励需要提供的证件。

10.到哪里可以申办奖励?
答: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户籍地村(居)委会申办。

11.区、镇(街道)卫计局咨询电话
 顺德区卫计局:22833375
 大良卫计局:29938083
 容桂卫计局:26618025
 伦教卫计局:27888226
 勒流卫计局:25533239
 陈村卫计局:23830042
 北滘卫计局:29892021
 乐从卫计局:28331096
 龙江卫计局:23382546
 杏坛卫计局:27388942
 均安卫计局:25518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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