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文体工作、有关新闻出版和着作权方针、政策、法规,正确掌握舆论导向;围绕各个时期区委、区政府的中心任务,策划、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宣传工作计划;会同、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各项宣传工作;指导、协调本区各新闻单位开展宣传报道工作。 (二)研究提出我区对外宣传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拟订全区文体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管理文化、体育事业。负责协调、指导、组织全区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对外宣传业务培训、对外宣传品制作;负责审批和管理港澳地区和境外媒体记者在我区的采访活动;做好上级交办的外地媒体记者采访接待工作;负责本区网络新闻宣传的监督工作。加强社会舆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强化网络舆情信息的掌握、引导和管理,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三)负责全区党员干部理论教育、理论研究、理论宣传工作。 (四)负责全区企(事)业单位政工人员的职称评定、晋升和培训工作,建立企(事)业单位政工人员组织网络。 (五)制定全区的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和宣传全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公民道德建设活动。 (六)组织和协调《国防教育法》、《兵役法》等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和国防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活动。 (七)负责指导区社会科学联合会机关、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机关、区体育总会机关工作。 (八)指导全区性群众文体团体和文体协会开展创作、训练、竞赛活动,负责以上团体和组织的业务管理工作。 (九)指导各镇(街道)宣教文卫办、文化站、体育中心开展文体业务工作,指导规划各镇(街道)的文体网点建设和文体设施建设;指导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管理重大文化、体育活动。 (十)负责制定全区文化遗产、博物事业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十二)拟订文化产业、体育产业计划,协调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发展;实施区重点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区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十三)管理社会文化、公共图书馆、博物馆事业。 (十四)管理对外文体工作和对外文体交流活动,管理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文体交流工作和文体交流活动。 (十五)监督、指导、管理印刷单位的印刷内容和音像复制单位的版权工作。 (十六)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核、报批、验收、年检等管理工作,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十七)负责全区印刷行业的开业发证、年审及各种非营利性出版物的印刷审批,电子出版物行业经营许可证初审,音像制品出版、复制和进口经营许可证初审。 (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