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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业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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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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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立案庭 负责本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审查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证据等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收转各类诉讼资料,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交手续和司法救助事宜。
- 2、刑事审判庭 负责审理属本院管辖范围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办理相关案件的协调事宜。
- 3、民事审判第一庭 负责审判第一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审判工作。
- 4、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审判第一审国内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股权、公司、破产等案件。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 5、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 审判本院管辖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纠纷案件。审判商标权、着作权、不正当竞争以及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商标权侵权纠纷的诉前禁令案件。
- 6、民事审判第四庭(劳动争议审判庭)是我院专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业务庭室,负责办理大良、容桂街道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并对其它庭室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方面进行指导。
- 7、未成年人审判庭 负责审理属本院管辖范围的涉及未成年人的第一审案件。办理相关案件的协调事宜。
- 8、行政审判庭 负责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 9、审判监督庭(审管办) 负责审判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本院院长依职权对本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案件。审查处理上级法院指令复查或指令再审的案件。
- 10、执行局 负责执行本院已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负责执行本院受理的财产及证据保全的申请。组织执行大会战和专项执行突击任务。负责非诉讼案件的强制执行。妥善处理执行中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负责执行上级法院指定或其他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 11、办公室 负责本院重要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文件收发、本院行政事务和财务经费、本院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计算机网络管理等相关工作。
- 12、政工科 负责本院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研究、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组织干部在职进修;本院各类人员的考录和调配、人事档案、等级评定等相关工作。
- 13、法律研究室 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编辑《法院工作简报》和年鉴、情况反映等信息、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司法统计、本院的对外宣传报道等相关工作。
- 14、书记官办公室 负责本院书记员的统一管理及培训和考核、各业务庭的开庭记录、对涉法涉诉案件的信访处理等相关工作。
- 15、监察室 负责监督法院工作人员执法情况、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及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各类案件的督办等相关工作。
- 16、法警队 负责监督司法警察执法情况、押解人犯及开庭审判值庭和参与执行、财产保全等工作;本院枪枝、弹药、械具的保管与使用;协助本院有关部门管理机关安全保卫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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