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喜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祥华):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伯武(案号:佛顺劳人仲案字〔2019〕641号)、王献国(案号:佛顺劳人仲案字〔2019〕643号)、吴妙雄(案号:佛顺劳人仲案字〔2019〕644号)诉佛山市喜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有关工资争议的案件,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1、申请人张伯武2018年11月及12月工资共4000元、王献国2018年9月及10月工资共8500元、吴妙雄2018年10月工资3856.8元;2、张伯武2018年10月至12月交通费报销2372元;3、张伯武2018年8月至12月的住房补贴6000元、王献国2018年9月及10月住房补贴1000元;4、吴妙雄2018年10月加班费998.4元。本委于2019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由于被申请人去向不明,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仲裁裁决文书。现告知你单位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佛山市喜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申请人张伯武2018年11月及12月工资共4000元、王献国2018年9月及10月工资共8500元、吴妙雄2018年10月工资3856.8元;
二、被申请人佛山市喜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申请人张伯武2018年10月至12月的交通费用报销共2372元;
三、被申请人佛山市喜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申请人张伯武住房补贴6000元、王献国1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吴妙雄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本条款规定的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由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委现将顺劳人仲案终字[2018]143号仲裁裁决书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
受送达人见本公告可自行到本委顺德容桂仲裁庭领取上述仲裁文书,地址:顺德区容桂街道风华路6号,联系电话:0757—23617561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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