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关于印发《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7-05-31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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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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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2017年5月25日      

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企业环境信用信息行为,完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佛环〔2015〕210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1 部委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粤发改信息〔2016〕8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顺德区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布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我区环境信用评价管理范围: 
    (一)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二)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和制革等13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大企业,包括: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等8个重点行业; 
    (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包括: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5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五)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六)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50%及以上的企业; 
    (七)使用有毒、有害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八)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九)上一年度被环保部门处以10 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十)省环保厅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 
    第四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应当参加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鼓励未纳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第五条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镇(街道)分局【以下简称“各镇(街道)环保部门”】负责协助组织辖区范围内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科技、财政税务、国土规划、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银行、供水、供电等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共同构建我区环境保护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六条区环保部门应当记录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建设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并纳入区智慧环保系统平台。 
    第七条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法律处分。 
    第二章评价指标和等级 
    第九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四个方面。《顺德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附后。 
    第十条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第十一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评分方式。 
    区环保部门根据参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顺德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得出参评企业的评分结果,确定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环境诚信企业的评价,按照前款和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评定。 
    第十二条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对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并且各项评价指标均获得满分,同时还自愿开展下列两种以上(含两种)活动,积极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参评企业,可以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一)在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与总量控制指标的基础上,自愿与环保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并取得协议约定的减排效果的; 
    (二)自愿申请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 
    (三)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认证的; 
    (四)自愿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每季度至少监测1 次,并在主要媒体或企业网站上如实发布自行监测结果的; 
    (五)按照《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 617—2011)的要求,全面、完整地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 
    (六)主动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开展污水治理设施规范化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见《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工业企业污水治理设施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和指南的通知》(佛环函〔2015〕324 号)】; 
    (七)主动加强与所在村(社区)和相关环保组织的联系与沟通,就企业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善企业环境行为,并取得良好环境效益和社会效果的; 
    (八)自愿选择遵守环保法规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商,优先选购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积极构建绿色供应链,倡导绿色采购的; 
    (九)主动举办或者积极参与环保知识宣传等环保公益活动的; 
    (十)主动采用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先进的环保标准与环保实践惯例的; 
    (十一)主动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相关防灾减损工作的; 
    (十二)在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并符合环保良好企业条件的基础上,自愿实施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三条在评价年度内,参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为“环保不良企业”: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第十四条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第三章评价信息来源 
    第十五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以环保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核查,以及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活动制作或者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为基础。监督性监测由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其中省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由区环境监测部门承担,市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可由区环保部门自行购买第三方监测机构服务的方式完成,监测项目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类别的不同而确定(具体监测项目可参照附表4、附表5和附表6执行),监测频次原则上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现场监测时,参评企业认为有正当理由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须当场向环境监测人员作出合理解释,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环保部门在评价企业环境信用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业环境信息,经核实后可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环保部门可以要求参评企业协助提供有关企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企业环保机构和人员配置等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方面的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评价程序 
    第十七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 
    第十八条区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确定纳入本年度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的企业名单,并通过政务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各参评企业按照《顺德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自行评分,并将相关评价材料报送至所属的镇(街道)环保部门。 
    第二十条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对企业评价周期内的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就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提出初评意见。 
    第二十一条镇(街道)环保部门将初评结果反馈给参评企业,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有关企业应当在15天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参评企业的反馈意见由所属镇(街道)环保部门统一核实后报送区环保部门;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区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参评企业的异议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若参评企业在上一自然年结束后至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及以上的,区环保部门应当将其信用初评等级下调一级,并书面反馈企业。 
    第二十三条区环保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拟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拟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区环保部门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区环保部门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章评价结果公布与共享 
    第二十四条区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及以上的,区环保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下调一级,并向社会公布。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出现第十三条所列“一票否决”情形的,区环保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环保不良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6个月内,环保警示企业或者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区环保部门提交修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因污染防治设施工艺落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须投入资金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一个月以上,委托区级或以上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镇(街道)环保部门须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参评企业实施整改、完成现场监察、监测后,需向所在地镇(街道)环保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由镇(街道)环保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经审查核实,企业已经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区环保部门在政务网站公示7天,若无异议,则通过信用修复,将其信用等级上调一级,并将信用修复信息记录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向社会公布。存在恶意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信用修复。 
    第二十七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经济科技、财政税务、国土规划、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银行、供水、供电等机构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并纳入顺德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十八条区环保部门应当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及信用降级、信用修复结果通报给以下部门或者机构: 
    (一)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统战部,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公安局、财税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农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佛山海关驻顺德办事处、人民银行顺德支行等有关主管部门; 
    (二)区法制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工商联(区总商会)、顺控发展(供水公司)、顺德供电局、顺德银监办。前款所列部门或者机构,可以结合工作职责,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税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并向区环保部门及时反馈评价结果的应用情况。 
    第六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环境守信激励机制。 
    对环保诚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环境管理措施: 
    (一)对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予以积极支持; 
    (二)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三)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 
    (四)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优先安排; 
    (五)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六)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 
    (七)建议保险机构给予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八)将环境诚信企业名单推荐给有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并建议授予环境诚信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 
    (九)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奖励性措施。 
    第三十条引导、鼓励环保良好企业改进其环境行为,积极实施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行为。环保良好企业应当保持其良好环境行为,并逐步改进其内部环境管理,积极向环保诚信企业目标努力。 
    第三十一条对环保警示企业实行严格环境管理,可以采取以下环境管理措施: 
    (一)责令企业按季度向区环保部门、直接对其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从严审查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三)区、镇(街道)环保部门应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四)从严审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五)区、镇(街道)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暂停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六)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贷款条件; 
    (七)建议保险机构适度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八)将环境警示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境警示企业及其负责人暂停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九)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环境失信惩戒机制。
    对环保不良企业,应当采取以下环境管理措施: 
    (一)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区环保部门和直接对其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加强内部环境管理,整改失信行为,增加自行监测频次,加大环保投资,落实环保责任人等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 
    (二)结合其环境失信行为的类别和具体情节,从严审查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三)区、镇(街道)环保部门应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四)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五)区、镇(街道)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六)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七)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八)将环境不良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境不良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九)按照《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1 部委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粤发改信息〔2016〕807号)的文件要求,对环保不良企业开展联合惩戒的工作; 
    (十)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表:1.顺德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
2.顺德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评分指引
3.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归集总表
4.废水主要监测项目
5.废气主要监测项目
6.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项目


附件:1-6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