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村(居)集体办幼儿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 2018-12-27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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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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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目的
    《顺德区村(居)集体办幼儿园管理办法》(顺府办发〔2018〕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村(居)集体办幼儿园的管理机制,凸显我区学前教育的公益普惠性,继续扩大优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提供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办好老百姓家门口满意的幼儿园,努力实现“幼有优教”。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办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三章“管理及职责要求”,第四章“扶持政策及资金管理”,第五章“附则”。《办法》符合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包含了加强村(居)集体办幼儿园的管理,落实扶持政策,有利于优化我区村(居)集体办幼儿园发展的政策环境。
    三、主要特色
   
(一)明晰村(居)集体办幼儿园概念。村(居)集体办幼儿园是指土地权属为村(居)委会或股份社集体所有,由村(居)委员会或股份社利用集体资产和经费投资兴建,并且举办者登记为村(居)委员会、股份社或镇(街道)教育行政部门的幼儿园。已承包(出租)交由社会力量经营的其他村(居)幼儿园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明确了申办条件和审批程序。村(居)集体办幼儿园的审批遵循“先批准、后开办”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开办。筹设期间不得招生。经批准设立的村(居)集体办幼儿园,应在区教育局领取办学许可证明,按上级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工作。
    (三)加强村(居)集体办幼儿园管理。一是村(居)集体办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道)负责辖区集体办幼儿园的设置和布局调整。鼓励镇(街道)对集体办幼儿园实行镇域一体化管理,积极推进“村园镇办”“村镇合办”工作。二是理顺集体办幼儿园登记方式。村(居)集体办幼儿园属于公办幼儿园类型。该类幼儿园按上级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工作。严禁村(居)集体办幼儿园出售、承包(出租)和转变幼儿园类型。三是已承包(出租)交由社会力量经营的村(居)集体办幼儿园,承包(出租)合同期满后必须回收。回收后不得再出售、出租和转变办园类型。四是已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的村(居)集体办幼儿园直接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
    (四)加大财政扶持及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通过落实生均经费财政拨款补助、实施教职工从教津贴、资助幼儿园建设项目等方式扶持村(居)集体办幼儿园发展。并从村(居)集体办幼儿园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加强财务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附件: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德区村(居)集体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