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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05008314/2014-19551 信息分类: 机关事务/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陈村镇 发文日期: 201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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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种: 简体中文 信息格式: HTML
名    称: 顺德区陈村镇仙涌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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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陈村镇仙涌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

顺德区陈村镇仙涌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股份合作经济社组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股份社的全称: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仙涌股份合作经济社

名称缩写:  仙涌股份社  

本股份社地址: 陈村镇仙涌村萃芳路1号

第三条 本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股份社”)在镇党委、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自觉接受镇政府、村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四条 本股份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股份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股份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股份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

(六)为本股份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股份社享有下列权利:

(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二)由本股份社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股份社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

(二)保护集体所有的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

(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股份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股份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提出方案,“两委”联席会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股份社章程;

(二)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股份社股东的资格;

(三)审议、决定股份配置、宅基地分配、征地及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四)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对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有异议的的事项;

(五)决定本股份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重大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即股东户代表)的表决方式,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2/3以上的股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留用地处置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流转方案,以及其自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方案的表决,需经本组织2/3以上村居股东表决通过,相关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在本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

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需要时,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9  名股东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或罢免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成员;

(三)审议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四)审议本股份社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方案;

(七)审议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八)审议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

(九)审议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的报酬和本股份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任期和报酬。

(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本股份社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有效;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公示  5  天;公示期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股东代表任职期间无正当理由3次不参加股东代表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5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一)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

(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在 20  日内没有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财务监督小组可以在之后 20  日内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股份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 6  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3  名,理事  2  名。

理事会成员由 股东代表会议  选举产生。

股份社理事会应当自新一届股份社理事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交接由股份社换届选举工作小组主持,镇人民政府监督。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务,又不委托或指定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的,可由财务监督小组提出动议,经理事会其他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由指定的副理事长负责主持。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股份社股东,必须年满18周岁或以上,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四)起草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并按决议组织实施;

(五)起草集体资产量化处置(包括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六)拟定本股份社章程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八)签订承(发)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监督、督促合同的履行;

(九)接受、答复、处理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十)履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股份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出席(特殊情况可例外);有1/3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理事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情况,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股份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会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务监督小组由 股东代表会议  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 6 人组成,设组长1 名,副组长 1 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组长负责财务监督小组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

理事会成员之间、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二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于每月5日前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填写《理财报告书》。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租赁、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受邀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股份社股东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按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提出动议;

(六)受理本股份社股东的委托,查阅财务账目、会计报表和原始凭证等,并根据查阅情况就股东提出的事项作出必要的回复;

(七)协助镇政府或以上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八)协助理事会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

(九)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股东参加。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股份社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股份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股份社及股东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股份社资金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股份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股份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四章 股东

第二十五条 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股份社股东设村居股东社会股东两种类型

村居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同时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凡2001年9月30日24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已一次性获配置本社股权,承认本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均为本社的村居股东。自本章程通过实施之日起,放弃中国国籍的村居股东,须转为社会股东。

社会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一)本章程实施前,经股份社同意,通过继承、转让、赠与等方式获得股东资格的股东,原则上登记为村居股东,但股份社章程已明确规定其不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的,应登记为社会股东。

(二)本章程实施后通过继承、转让、赠与等方式获得股东资格而又未有登记为村居股东的股东。

(三)本章程实施之日起,放弃中国国籍的村居股东,应转为社会股东。

 

第五章 股份配置

第二十七条 固化股份社股权,股份社的股份按集体股占20%、个人股占80%的比例配置,个人股部分一次性配置给2001年9月30日24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并包括下列情况者:

(一)户口仍在本村委会的外嫁女及其子女;

(二)本村委会的五保户(其股权证不发至个人,由股份社托管;股份收益归集体,用于供养五保户;股份不能转让、赠与、继承,其本人去世后,股份划归集体股)

(三)本村委会村民合法收养的子女;

(四)本村委会在读的大、中专学生;

(五)本村委会现役的义务兵(包括士官);

(六)本村委会未及时办理入户手续的婴儿;

(七)本村委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及其违反政策生育的子女(处罚期内不予股红分配,不得办理股份转让);

(八)本村委会正在服刑(服刑期内,其股权证由股份社托管,且不予股红分配、不得办理股份转让)。上述(四)、(五)、(八)类情况者,其原户籍必须是本村委会农业户口。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况者不予配置股权。

(一)原在党、政、群机关工作已享受退休待遇的农业人口;

(二)仍未办理农业户口迁出手续的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编制内(包括区、镇两级编制)的干部和职工;

(三)在入户时已签订不享受股权合约的迁入农业人口;

(四)已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农业人口。

第二十九条个人股的股份配置按一人一股的办法进行配置。

第三十条股份社向所有股东按类别发放村居股东证和社会股东证,作为股东享有本股份社股权(份)的凭证。

 

第六章  股份流转原则和办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个人股的股份可以继承、转让及赠与,但不能质押。本章程实施后,通过继承、转让、赠与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其村居股东、社会股东身份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关于继承:

1、继承人是村居股东的,继承股份后,其村居股东身份保持不变。

2、继承人不是村居股东的,继承社会股东股份的,继承股份后,登记为社会股东。

3、多个继承人继承村居股东股份的,继承股份后,由继承人协商在非村居股东继承人中确定一名登记为村居股东;其余非村居股东继承人登记为社会股东。

(二)关于转让:

1、转让人是村居股东的,转让股份后,受让人是一人的,登记为村居股东;受让人是多人的,由转让人在受让人中确定一名登记为村居股东,其余非村居股东受让人登记为社会股东。

2、转让人是社会股东的,转让股份后,受让人在受让前已是村居股东的,受让后其村居股东身份保持不变;受让人在受让前不是村居股东的,受让后登记为社会股东。

3、股份的转让须一次性全额转让;股份转让后,原股东资格予以注销。

(三)关于赠与:

1、赠与人是村居股东的,赠与股份后,受赠人是一人的,登记为村居股东;受赠人是多人的,由赠与人在受赠人中确定一名登记为村居股东,其余非村居股东受赠人登记为社会股东。

2、赠与人是社会股东的,赠与股份后,受赠人在受赠前已是村居股东的,受赠后其村居股东身份保持不变;受赠人在受让前不是村居股东的,受赠后登记为社会股东。

3、股份的赠与须一次性全额赠与;股份社赠与后,原股东的资格予以注销”。

(四)持股比例:

股份社的股东,其通过受让、受赠方式累计取得股份,不应超过股份社总股份数的5‰(或:股份社的股东,其个人所持股份不应超过股份社总股份数的1%)。

第三十二条 股份流转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股份继承:

1、股份继承根据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无订立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又无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收归股份社集体。

2、已故股东的股份,应按规定办理继承,原则上自股东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属股份社提出办理申请。本章程实施前,已故股东的股份未办理继承的,应自本章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属股份社申请办理。不及时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股份社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止。

3、办理继承手续时,由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明(由法定代理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享有继承权的依据等资料,前往股份社提出书面申请。

涉及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同一股份的,须同时向股份社提交一致同意其中某一继承人登记为村居股东的协议;涉及多个继承人但部分继承人决定放弃股份继承权利的,还须同时提供这些继承人自愿放弃股份继承的声明书。

多个继承人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须经司法判决后,再提请股份社办理继承手续。

继承人可自愿书面声明放弃登记为村居股东的权利,转登记为社会股东,且日后不得就该次继承重新要求转为村居股东。

股份继承是否需要办理有关公证手续,具体由相关继承人共同决定。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5、股份社理事会对继承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股份社公开专项公示10日。公示期届满,无相关继承人提出异议的,由理事会按相关程序办理股份继承手续,根据股东权益发放相应的村居股东证或社会股东证,登记或变更其股权(份)信息,同时注销被继承人的股东资格。

公示期内相关继承人提出异议或股份社认为有争议的,暂停办理股份继承手续,该股份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股份社代管,直至相关继承人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程序确定股份继承方法止。

6、被继承人资产在代管期间遇到股份社解散的,有关款项移交所在村委会托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止。股份社、村(居)委会代管股东资产处置分配款或收益分配款的,应登记造册,列明股东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涉及款项、代管缘由及发生日期,具体经办人应加盖私章或签名确认。

7、托管款项的继承手续,由继承人参照本节第3条前往村委会办理,由村委会参照第5条公示、审核后发放。

8、被继承人股份收归集体的,由股份社理事会专项公示10日,公示结束后,原股东资格及其股份数予以注销。

9、股份继承人自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成为股份社股东,根据股份社章程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二)股份转让和赠与:

1、股份转让(赠与)的受让人(受赠人)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转让人(赠与人)户籍在本村的近亲属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如翁婿、婆媳)的亲属;

2)户籍在本村的股份社股东及其配偶、子女;

3)转让人(赠与人)所属的股份社。

2、在同等条件下,转让人所属的股份社有优先受让股份的权利。

3、夫妻一方转让或赠与自己名下的属于夫妻共有的股份,须征得配偶的书面同意;

4、办理股份转让(赠与)手续,由转让(赠与)双方共同向股份社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股东证、各自身份证明及股份转让(赠与)协议等资料亲自办理。所提交的申请须载明转让人(赠与人)、受让人(受赠人)、转让(赠与)缘由、转让(赠与)价格及转让(赠与)股份数量等内容。

转让(赠与)股份是否需要办理有关公证手续,具体由相关转让(赠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决定。

5、理事会对转让(赠与)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股份社公开栏专项公示10日。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由理事会向受让人(受赠人)发放村居股东证或社会股东证,变更并登记其相关股权(份)信息,同时注销转让人(赠与人)的股东资格及股份数。

股份社是受让人(受赠人)的,须专项公示10日,公示结束后办理转让(赠与)手续后,原股东资格予以注销。

6、受让人(受赠人)自转让(赠与)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成为股份社的股东,根据组织章程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股份不得办理转让或赠与。

第三十三条 办理股份继承、赠与、转让后享有的权利及福利:

(一)股份一经继承、赠与、转让,继承人、受赠人或受让人则可按其股份份额享有征地补偿、资产量化、股份分红以及土地分包权利;

(二)继承人、受赠人或受让人为本村原股东或本村户籍的村民,办理股份继承、赠与、转让后,可享有土地投包权、表决权(仅限村居股东)、选举与被选举权(仅限村居股东)、以及医疗保险等福利及权利。经继承、赠与、转让后持多份股权的村居股东,只享有一份的福利政治权利。

(三)本村原始股东60周岁已按有关规定享有本村的老人金福利,但持有多份股份份额的,均只能按一人一份的原则享有。办理股份的赠与和转让后,属本村在册原籍农业户口的受赠人、受让人60周岁可按本村的有关规定相应享有老人金福利的权利。股权赠与或转让给直系亲属的老人可继续享受老人金。

(四)关于购买城乡合作医疗,股权经过赠与、转让后,赠与人、转让人不享受股份社的医疗补贴,受赠人和受让人可享受股份社的医疗补贴。

(五)、关于股权经过赠与、转让、继承后,土地归属问题。

1)股权经过赠与、转让后,赠与人、转让人必须把承包地赠与给受赠人、受让人,并及时和股份社签订相关的土地承包合同。赠与人、转让人在办理手续前没有分包耕地的,受赠人、受让人实施执行的不足5分地每年按4500元/亩标准补助的欠地补偿。

2)股权经过继承后,其土地归属由其继承人自行处理。

 

第七章 股东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村居股东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选举和当选本股份社股东代表、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按股份享受分红、集体资产处置分配和优先配股的权利;

(五)享有股份社集体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承包经营权;

(六)对股份社公开竞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定);

(二)维护本股份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并履行合同;

(四)按所持股份份额为限承担经营风险;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镇政府或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扰和打击报复。

 

第八章 换届选举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及股东代表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后,必须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八条 股份社的换届选举工作,必须按照镇政府的统一部署,并在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以下简称“两委”)的组织和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设  6  名,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各3名、理事  2  名;财务监督小组成员设  6  名,其中组长1名;股东代表设 89  名。

第四十条 成立股份社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由 9 人组成,负责组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成员由“两委”会议讨论确定,其职责至上一届和新一届理事会工作交接完毕止。

第四十一条  股份社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根据镇政府的换届选举实施细则,制定本股份社具体的选举方案。

选举结果由股份社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统一张榜公布,并报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新一届理事会产生后,由村 “两委”召集和主持会议,上一届和新一届理事会进行工作交接。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与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不得交叉任职;理事会成员之间、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理事会成员、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和股东代表不得拖欠集体资金和侵占集体土地,以及违章乱搭乱建。

 

第九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称职,经报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对其提出罢免建议: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严重失职;

(三)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与理事会工作或不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本股份社1/5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1/3以上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理事会应该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召开股东代表会议         进行表决。理事会逾期不召开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代为召开。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因身体健康状况及本人能力等原因,可以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并应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张榜公布:

(一)死亡的;

(二)转让或赠与其所持的全部股权(份);

(三)被判管制以上刑罚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

第四十八条 由村 “两委”负责组织和指导,对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因被罢免、辞职或职务自行终止而出现的职位空缺进行补选。

 

第十章 资产经营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股份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五十条 理事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一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建设等,依照规定程序公开招投标。

第五十二条 未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表决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本股份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股份社的资产。

第五十三条 本股份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各类资产的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第十一章 资产量化和收益分配

第五十四条  量化股份社资产,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预备风险、逐步兑现”为原则,对扣除债务后的净资产按20%留归集体、80%分配给股东的办法进行量化分配。

第五十五条  上级政府、社会团体及个人对股份社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股份社投资兴建的非经营性和福利性资产不得量化分配,归股份社集体所有。

第五十六条  股份社集体历年积累中的公益部分,原则上不量化分配。

第五十七条  股份社净资产中的货币资金部分(即现金、存款,但须扣除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不能量化部分)可一次性量化兑现分配。

第五十八条  股份社每年的集体经济收入扣除国家税金、偿还债务、管理费用以及提取公益金后,余下的可分配部分,按集体股20%、个人股8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股份社实行按股分红,量入为出,保障公平的分配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股份社按当年盈余收益的5 %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或者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建设。

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拟定,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条  股份社所得的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按有关规定及标准补偿给被征用土地的承包者),按集体占20%、个人占80%的比例进行量化,其中个人部分按股东所持股份兑现分配;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为股东购买社会保险。

 

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本股份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收益分配、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

依照区、镇的有关规定,本股份社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财务核算。股份社只设报帐员,由报帐员办理有关日常的收支及报销事宜,社会中介机构由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统一公开招聘。

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使用《顺德区农村财务网上监控系统》以及全区统一的会计科目体系进行财务核算。

第六十二条 本股份社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办理现金收付和日常转账等结算业务。

第六十三条 股份社500元(含本数)以下的业务费和非生产性开支以及3000元(含本数)以下的生产性开支为小额开支;500(不含本数)以上至3000元(含本数)的业务费和非生产性开支以及3000(不含本数)以上至20000元(含本数)的生产性开支为大额开支; 30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业务费和非生产性开支以及200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及生产性开支为特大额开支,应在年初纳入预算开支计划,并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

股份社日常的小额开支,除经办人签名外,由理事长负责审批,大额及特大额开支还必须经理事会和“两委”会讨论同意,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签名后方可开支。

第六十四条  股份社每月的财务收支单据必须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并由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填写《理财报告书》,连同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股份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及区、镇有关要求进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和意见箱。

第六十六条  股份社每月20日前公布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资产负债情况(包括应收、应付明细);

(三)各项收支明细(包括管理人员报酬);

(四)土地征用及征地补偿款分配使用情况;

(五)公益捐赠情况;

(六)建房用地审批;

(七)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八)集体投资建设项目开支情况;

(九)农业承包款收缴情况;

(十)物业(厂房、商铺、市场等)出租情况;

(十一)年度收益分配情况;

(十二)1/10以上股东或1/3以上股东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对公布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存有疑问的,可要求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及理事会作出合理的解释;经解释后仍有怀疑,要求查阅相关账目的,可由 10名或以上股东联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委托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就有关账目进行查阅,或提请镇有关部门进行查阅审核。查阅审核结果应张榜公布。

第六十八条  股份社的工程项目,按照《陈村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陈府办发〔2014〕3号)规定执行。

股份社的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1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必须进入镇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

股份社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可自行组织招标,招标资料需存档备查。

股份社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5万元以下的,按《陈村镇村(居)委会集体资产管理办法》(陈府发〔2011〕9号)实施。

第六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及其他主要经济管理人员的报酬,由理事会根据镇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十条  股份社集体资产和财务实行年度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审计工作依照镇的统一组织和部署有序推进。审计结果必须及时张榜公布,并报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备案。

 

第十三章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签订合同,确保合同签订的公平、公正、公开,具体应按《陈村镇村(居)委会集体资产管理办法》(陈府发〔2011〕9号)实施

第七十二条 股份社设立合同专管员,负责本股份社的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实行专人专责。

第七十三条 股份社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原件交合同专管员入册登记和归档保存。

第七十四条 合同专管员应对全部合同进行造册登记,及时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对逾期应收未收的合同款,要及时向理事会反映,确保合同款的收缴。

 

第十四章 变更

第七十五条  本股份社《组织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理事会向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和区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十六条  本股份社合并、分立、解散,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经镇政府审核,报区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须对本股份社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本股份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股东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逃避兵役登记和逃避兵役者,停止其全家(含同户籍亲属,下同)一切集体福利待遇四年;凡拖欠集体一切款项的(含租金等),停止其夫妇全家一切福利待遇,待缴清有关款项后,才能从下年度起享受村(社区)的福利待遇。

第七十八条  凡违法被判有期徒刑的,在司法机关作出判决之日起停止其股红分配,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经股份社理事会和村委会批准,才能参加下年度股红分配。

第七十九条  2001年10月1日起,违反计划生育者除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新条例执行外,给予以下处分:

1、按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属超生一个子女的,停止其夫妇双方股红分配及一切集体福利待遇十年;属超生二个子女的,停止其夫妇双方股红分配及一切集体福利待遇十四年。处罚期内的土地按超耕地计收(已缴交完社会抚养费和已落实节育措施的除外)。

2、应落实各项计划生育措施者(无特殊原因的)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落实以及应缴纳社会抚养费(即计划外生育费)而未缴清的,自当年度起停止其夫妇双方当年度股红分配,待落实和缴清后,才可以从下年度起参加股红分配和享受福利待遇。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2014 6   26  日本届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备案,原章程同时废止。

第八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理事会或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进行修改。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股份社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