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0500008361/2017-13242 | 信息分类: | 新闻出版/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陈村镇 | 发文日期: | 2017-06-05 |
文 号: | 无 | 关 键 词: | |
语 种: | 简体中文 | 信息格式: | HTML |
名 称: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的登记、变更和注销 | ||
内容概述: | |||
相关信息: |
事项名称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的登记、变更和注销 | |||||
办事地址 |
陈村镇行政服务中心 | |||||
在线办理 |
http://www.sdewt.com/OuterNetWeb/appMain?service=workIndex&func=workItemDetail&approveItem=10093 | |||||
受理部门 |
陈村镇宣传文体办公室 |
联系电话 |
0757-23832320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 ~ 星期五的上午 8 :30 ~12:00 下午 2 : 00 ~5:30 | |||||
政策依据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 2、《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11月9日施行的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3条、第5条、第6条、第11条;3、省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4、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印刷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我省印刷业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新出[2003]7号,2003年8月29日)第1条 | |||||
登记条件 |
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一)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合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及省新闻出版局对我市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第8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15号令2001年11月9日施行)第3、5条) 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15号令,2001年8月2日施行)第11条:已设立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15号令,2001年8月2日施行)第11条:印刷业经营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一)、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合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7.个体只能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二)、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及省新闻出版局对我市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第9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15号令2001年11月9日施行)第3、6条) 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15号令,2001年8月2日施行)第11条:已设立的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15号令,2001年8月2日施行)第11条:印刷业经营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
办事流程 |
申请→各镇(街)受理、初审→向区局申请→受理、审批 | |||||
证件和材料 |
1 、 设立(一式2份) | |||||
承诺时限 |
法定期限:60个自然日 | |||||
收费项目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表单下载 |
可下载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