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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5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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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桂华夏新城曹先生反映:其于2007年10月购房,2008年11月10日交楼,办理房产证时,按照国家文件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契税税率调到1%;且暂免征收印花税,为何现在仍然收取其3%的契税,继续向其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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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5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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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税局回复:现就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据曹先生反映,其购房的时间为2007年10月,因此,其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精神,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的优惠政策是从2008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由于曹先生的契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文件规定的实施时间之前,故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税凭证的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立或者领受应税凭证之时。曹先生反映,他是在2007年10月购房的,因此,其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房产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之时。 财税[2008]137号文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是从2008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该纳税人的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文件规定的实施时间之前,故此不得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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