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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9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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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安镇欧阳先生反映:关于继承和赠与问题。我爸爸去世,房屋由妈妈继承,妈妈将房屋赠与孙子,办理好相关手续,然后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但公证处告知现在房产继承和赠与不能同时办理,要求先办理房产证。原来可以同时办理继承和赠与,为何现在不可以?认为政府在给市民增添麻烦,从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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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1
2010-01-29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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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回复: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范。根据《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结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在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此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故在办理房屋继承后,在未领取继承房产的产权证前,不适宜办理赠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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