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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8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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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良街道北区袁先生反映:我邻居要开士多店,真不明白为何一定要我签名同意其经营,工商部门才发放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将权力“下放”给我们居民,会使矛盾指向我,让人提心吊胆,我无法理解工商部门的做法,请有关部门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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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73
2012-02-28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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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良街道办事处回复: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中规定“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因此,如果信访人反映邻居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士多店)的,须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后,该士多店方可将住宅作为其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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