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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缴纳罚款法院强制执行后果自负
1楼
13046
2012-03-22 16:48
    伦教街道陈先生反映:本人于2010年9月在伦教人民路开了一间大排档,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称我占道面积约10平方米要罚款800元,当时只给予处罚告知书,之后一直没有通知联系我,我的电话号码一直没有变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2年1月10日从我的银行帐户强行扣缴了6000多元。请问这样强行扣款是否合法?扣缴款为何与原来罚款相差这么太?为何隔那么长时间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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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52
2012-03-22 16:49
2楼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回复:伦教人民路美林阳光居楼下多家饮食店因占道经营问题,长期受到附近市民投诉。对此,我局伦教分局于2010年下半年对该处饮食店铺进行专项整治,并对部分未自行整改的店铺进行立案处罚,其中包括信访人所经营的“××食府”。
    我局伦教分局于2010年9月26日第一次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10年10月12日签收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辩陈述意见,我局伦教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局伦教分局依法先后采用邮寄和公告方式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时间为2010年12月15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经催告仍拒不缴交罚款,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在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期满后,我局伦教分局依法于2011年8月23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6176元(其中800元为罚款本金,5376元为依法加处逾期每日3%的罚款)。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受理该案,并于2011年9月5日作出行政执行裁定(〔2011〕佛顺法行非诉审字第249号),准予强制执行。
    经我局伦教分局案审委员会讨论认为:当事人这次违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正当,该案最终执行金额较大的原因是当事人主观故意拖延,当事人理应为此承样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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