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
2013-01-05 10:54
|
大良莫女士反映:其丈夫父母离异,妹妹归其中一方抚养,其本身也是独生子女,现育有一女儿,想咨询能否申请二胎生育指标。
回复
修改
管理
|
83686
2013-01-05 11:08
|
大良街道办事处回复: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申请审批再生育一胎子女。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关于请求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具体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的函〉的答复》(粤常法函〔2009〕101号)文件中规定:条例中的“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根据莫女士提供其丈夫不属于独生子女(有同胞妹妹)的情况,故莫女士夫妇不符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
回复
修改
管理
|
您的心情: | 支持 反对 路过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