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公布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最新调整政策,其中,《贷款办法》第十六条,修订为“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个人可申请两次贷款。不得向已有两次使用贷款记录的职工发放贷款。”
本人早前购买过一商品楼,办过支取业务,后房子售出后又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了现时的一套二手房且每半年支取一次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由于以前的政策,只要动用过住房公积金,就算是支取过手上没有房都算是购买二套房来定义购房首付比例和利率,故购买现时的二手房时已当作是二套房处理。请问我现在欲想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房屋,还符合贷款资格吗?(本人只办过两次支取和一次贷款业务)